趙鴻江律師
  法制晚報訊(文/紀欣) 從今天起,“家法講堂”欄目和您見面了!
  俗話說“家事無小事”,小家的和睦關係著個人的幸福和社會的和諧。本欄目所稱“家法”是指對婚姻、繼承、物權、房屋買賣方面相關的家事法律的總稱。每周將邀請專業律師為您講述一個真實的故事,從故事中剖析法律、透視人情,幫助您更好地處理家庭財產,打造幸福小家。
  故事回放
  家住朝陽區的李老太年逾90歲,生有兩男一女。李老太一直由二兒子李強照顧。
  2012年3月,李老太因病住院,三個子女輪流在床前陪伴。
  但3個月後,李老太還是撒手人寰。在辦完李老太的喪事後,三個子女坐在一起商量老人遺留在二環內的一套四合院如何分配。
  二兒子李強提出,母親一直由他照顧,在三人平分的基礎上希望自己多分一點,女兒李燕表示同意。
  當問到大兒子李剛的意見時,只見李剛不緊不慢地從包里拿出兩張紙,兩人看完大吃一驚。原來,李剛拿給他們看的是一份遺囑,內容是李老太將四合院的80%給了李剛,將20%分別給了李強和李燕。
  兩人一時不知所措。李強說,“事情太突然,讓我們回去想想。”
  回去的路上,李強心裡憤憤不平,責怪媽媽怎麼那麼偏心,自己照顧她這麼長時間,她卻將房子大部分給了大哥。
  李強回家後把情況告訴了老朋友老張,老張覺得事情蹊蹺,建議李強去找律師問問。
  律師仔細看了李老太的遺囑,發現字跡潦草,歪歪扭扭,便問李強,母親是因何住院,因何病去世。李強回答,母親患有老年痴獃症,昏迷後住院治療,後因併發症死亡。
  隨後,律師隨同李強到醫院調取了李老太的病案。律師發現,李老太住院期間已完全依賴護工,記憶力喪失,生活不能自理,且神志不清。因此,遺囑可能不是李老太的真實意思,建議李強提起訴訟。
  在律師的幫助下,李老太的遺囑被認定無效,李強分得四合院40%的份額。
 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,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,房地產經紀人。
  從事法律工作近10年,專註商事、婚姻、房地產建築領域法律服務,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訴訟經驗,創辦了房地產與婚姻家庭律師網並擔任首席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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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師點評
  《繼承法》第22條規定,“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”。因此,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。
  《繼承法》第13條 還規定:“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可以多分。”
  本案中,李老太的遺囑雖為其親自所寫,但是其在立遺囑時處於老年痴獃症發病期間,並且病情嚴重,其已經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,因此,李老太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所設立的遺囑無效。
  同時,李強對李老太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,應該多分。
  最終,法院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,認定李老太所立遺囑無效,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判決李強獲得四合院40%份額。
  趙鴻江律師提醒,並非所有患有老年痴獃症的人所立的遺囑都無效,關鍵是看老人的癥狀是否達到意識不清的程度。
  如果老人處於老年痴獃症初期,能夠正常表達自己的意願,並且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,其所立的遺囑就有效。反之,老人處於老年痴獃症中期或晚期,並有神志不清癥狀,因其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,所立遺囑就無效。
  趙鴻江律師提示,老年人隨著年齡增大會出現智力減退的情況,意志容易受他人左右。因此老年人在立遺囑之前,一定要向專業律師咨詢,對立遺囑的各個環節把關,事先做好行為能力認證,保護遺囑本身的法律效力。
  如此,才能既避免親人們對簿公堂,同時也更好地實現老人遺願。文/紀欣   (原標題:九旬老太的“神秘遺囑” 兒持遺囑獨占八成房產 律師看出蹊蹺 法院判老人神志不清下所立遺囑無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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